黄山学院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条例

时间:2006-10-12   浏览:748


        实践教学是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实习和社会实践正常有序地进行,在修订过去的相关规定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活动是我院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帮助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结合起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实践教学活动是我院学生的必修课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的教学实践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实际需要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对全院实践教学工作负有管理职责。

1.制订和修改实践教学的有关规定,审批各专业的实践教学工作计划。

2.对各专业实践教学工作进行协调、检查、评估。

3.配合各系建立实践教学活动基地,协助各系加强与实践教学活动基地的合作、联系。

4.负责审批各系实践教学活动经费预算。

5.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经验交流及表彰先进等工作。

第五条 各系对实践教学活动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

1.成立由系主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等组成的实践教学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各专业的实践教学工作。

2.制定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和大纲,确定指导教师人选。

3.具体布置、检查、指导本系各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工作,并深入现场搞好调查研究,解决实践教学活动中的问题。

4.负责对在实践教学活动基地兼任指导教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5.负责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前的组织、动员和教育。

6.搜集、整理并建立实践教学活动资料档案。

7.检查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并进行成绩评定和工作总结,组织评选实践教学活动中的先进个人,并负责向学院推荐。

第三章   指导教师条件及职责

第六条  指导教师指校内各系在职的专业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作风正派,工作扎实,责任心强,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等条件。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实践教学工作计划要求,在所在实践教学活动单位的协助下,主动做好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安排。

第九条  指导教师负有指导学生制订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定期检查实践教学活动执行情况,及时给予学生具体指导的责任。

第十条  指导教师还必须对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同时,在生活上热情关怀。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须指导学生做好实践教学活动的总结。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依据成绩评定办法及标准,就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态度、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写出鉴定。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指导教师须向系实践教学活动领导小组递交工作小结。

第四章   实践教学活动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点,由系实践教学活动领导办公室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一经确定,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到达实践教学活动地点,凡无故未按时报到或未按组织安排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工作的,其实践教学活动成绩按不及格计。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活动期间(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请事假。请病假者须出示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书,经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假。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如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和系领导小组如实汇报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活动中,应谦虚谨慎,尊重实践教学活动单位的领导、同事,服从工作分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实践教学活动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到仪表整洁,言行礼貌。同时要积极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爱护公物,丢失、损坏东西要主动赔偿。

第五章   成绩评定办法及标准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办法

1.成绩评定依据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的表现、实际工作业绩以及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定。

2.成绩由指导教师依据评定标准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成绩,并就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中的态度、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与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写出鉴定。

3. 实践教学活动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因故未参加专业实习或成绩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毕业一年后,由所在工作单位写出鉴定,本人写出总结,并提交个人申请,交原所在系评定,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4. 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缺时超过三分之一或以上者,以及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者,成绩均按不及格计。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标准

1.及格:基本达到实习(实践)大纲要求,态度端正,遵纪守法,并锻炼了一定的工作能力;总结和报告内容基本正确,无政策性、原则性错误;无其它责任事故。

2.中等:在达到“及格”基础上,还应全部达到实习(实践)大纲要求,总结和报告内容系统,观点正确。

3.良好:在达到“中等”基础上,反映出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对某些问题做出一定的分析。

4.优秀:在达到“良好”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总结和报告中,能独立地对社会某个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②能较好地运用理论知识、实际技能在实习(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

③对实习(实践)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所作的总结和报告有一定实用参考价值。

5.不及格:凡未达到及格要求的均为不及格。

6.良-、良+、中+在良或中的基础上由指导教师酌情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