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时间:2005-01-01   浏览:702


       为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实现学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教学计划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明确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新生入学前,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学生修业期间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三个面向”,体现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办学实际,体现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教学工作思路。

第三条  制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优素质的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

(二)修业年限;

(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学时比例,必修、选修安排,主干课程说明等);

第五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

(一)广泛调查社会、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二)学习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

(三)教务处提出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性意见和要求;

(四)各系主持草拟教学计划方案;

(五)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  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执行过程中如需变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涉及课程门类、实践环节的增减,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涉及开课程序、教学时数、考核等环节的变动,由有关教学单位提出,报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变动必须在提交下学期的执行计划前提出。各系(部)应于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填写好下学期《黄山学院教学计划执行表》,送交教务处教务科,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全校公共选修课两大类,每类选修课又可分为限定性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任何类型的课程都应自成体系,并且要有一定的教学学时,否则应列为讲座。

第八条  各类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为:

(一)确定好主讲教师;

(二)选 、编好适用的教材;

(三)制订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四)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五)制订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性计划;

(六)制订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七)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章  教学大纲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编制教学大纲是使每门课的教学环节得以规范的一项重要工作,凡列入教学计划中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系部指导相应的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制定出教学大纲。

第十条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简述本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与任务,阐明教学目的与要求。

(二)理论课应规定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并提示其要点、重点、难点所在。规定总学时数、理论教学与实验性教学的学时比例,以及各章学时分配。

(三)实践课(实验课、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毕业设计)应规定实验或操作可供选做的题目,实习、设计的主要教学环节,并提示要点、重点和难点,规定总学时数(或天数)和学时分配。

(四)明确本课程适宜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成绩考核方法。

(五)确定教科书,提出主要的参考书目和自觉教材,并提示该课程对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原则性要求。

第十一条  选用和编制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一)主讲教师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充分研究本学科的发展动向,注意运用国家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的新成果,做好大纲的选用和编制工作。

(二)覆盖面较宽的公共课、基础课、任选课的教学大纲,应考虑不同专业的特殊要求;公共课的教学大纲,应满足开课系的专业基本要求,主动征求有关系的意见。

(三)教学大纲由教学系领导组织有关教师编写,教研室讨论,经系、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相继审批,并报教务处存档;也可参照国家教育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基本内容,如确需修改,需经教研室研究,报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教师严格按大纲进行授课,教研室应经常检查大纲执行情况,各系要把大纲执行情况作为对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备  课

第十三条  备课是教学的首要环节,认真备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教师要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把握课程的性质以及在本专业中所处的位置,制定授课计划。初次开课的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应征求导师和教研室主任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认真钻研教材,对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应在教研活动中进行集体讨论,广泛搜集并认真研读各种教学参考资料,不断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第十条  开学前一周内要将《课程教学日历》交系和教务处,并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讲稿、教案、教案应包括:课程的目的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进度和时间分配以及多种教学手段的运用。

第十七条  要将个人备课和教研室集体备课相结合。教研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平行班同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要相对一致。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形式。严肃认真地对待每堂课,教书育人,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

第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按课程表和《教学日历》的安排进行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旷教,调(停)课须严格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要注重思想性和科学性,充分和更新教学内容,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运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上课时要注重仪表和教态,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批改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辅导答疑,并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专任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中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系要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应指定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要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对学生作业每次都要评定成绩,做好记录;对无故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作业总成绩应在期末考试之前向学生公布。学生作业成绩在该课程的平时成绩中约占50%左右(具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

第二十五条  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要在期中和期末定期抽查学生作业,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业批改情况应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毕业论文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综合性教学环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全面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初步的科学研究基本训练。通过此项活动,可以巩固、加深和综合运用所学过的知识、理论和技能,能够从中培养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观察、分析、综合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学会基本的科学研究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工作由各系根据本系的特点自行组织安排,主要任务有:

(一)制订毕业论文工作计划;

(二)成立系毕业论文指导组;

(三)选派指导教师;

(四)审定论文选题;

(五)组织论文答辩;

(六)评选优秀论文,组织召开毕业论文报告会;

(七)审定论文成绩。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专业特点和师范特色,选题要有前瞻性、创新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简单重复。论文选题由教研室提出目录,由系教学工作委员会统一审定。

第二十九条  论文指导教师由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选题、参阅文献、资料、写作提纲、研究方法均应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定稿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确定初评成绩。

第三十条  论文答辩是毕业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的成绩必须通过答辩,参考初评成绩,由论文指导组最终审定。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体现办学特色的重要方面。综合性实践教学(如:教育见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劳动教育、教学考察、科技活动等)和专题性实践教学(如:实验、写作、技能训练等),均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

第三十二条  实验课是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学生实验应严格要求,注意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导他们独立思考,耐心指导;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阅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应令其重做。

第三十三条  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要将实际操作能力和实验报告成绩综合考虑。实验课成绩原则上按实验课学时所占课程的比例计分。实验课不及格,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论。实验课考核不及格,必须交纳理论课双倍的重修费,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予补考。部分实验课,根据其性质和重要性可单独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单独记载成绩。

第三十四条  院成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院实践教学工作。各系成立“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在教务处组织下具体实施实践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是高师院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的必要途径。教育实习的内容包括: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和教育调查。

第三十六条  指导实习是高等院校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每一位教师都应积极参与,指导教育实习的教师应认真审阅、修改实习生编写的教案,指导学生备课、试讲,深入班级听课,及时召开评议会,指导学生写好总结,认真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教育实习成绩主要根据学生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表现以及综合能力进行考核。实习学校的评语与成绩作为教育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实习成绩的优秀率一般不超过50%。

第八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重要教学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试、考查。考试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结合、闭卷、开卷、实际操作等形式,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确定。每门课程采取何种考核方式,由系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考查一般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实验、实习、课外作业的情况以及平时或期末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八条  命题是考核的关键步骤。考题内容包括基础、综合、提高三个部分,基础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覆盖面要宽,一般占题量的60%;综合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占题量的30%;提高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要有一定的难度,一般占题量的10%。命题要以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高的信度(可靠性)、效度(准确性)、难易度(难度适当)、区分度(学生水平的区分程度);凡学时相同、教材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第三十九条  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逐步建立试题(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未建立试题(试卷)库的课程,应拟制题型、难度相当的AB两卷,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批后交教务处选用。

第四十条  考试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只进行期末考试的课,考试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进行期中和期末考试的课,两次考试成绩应各占20%和50%左右,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小测验、学习态度等)一般占30%左右;考查课则以平时成绩为主,一般占总成绩60%左右,期末测验的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左右。

第四十一条  在复习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考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期末专业课考试日程考场由各系安排,安排表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考试期间,院系两级都要组织考风督查组到考场巡查。

监考时要注意:(1)主考及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组织清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准时发放试卷;(2)监考中要认真巡查,发现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作处理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报系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和私自了结;(3)试卷收齐后当场清点,由主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监考教师签名并于当天送交教务部门。

第四十三条  考试后,各教学单位要组织集体阅卷,流水作业。评分要公正、客观,考试后一周内应将学生成绩册、试卷和考试情况小结交系(部)办公室。试卷保留四年备查。

第四十四条  学生成绩评定以后,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评定有误,须由有关教师说明原因,经教研室审查和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正。学生如需查卷,先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并指派两名以上教师,在教务部门的协助下查阅,查卷只查评卷正误,统分正误,不查评分标准。

第九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五条  教学研究是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教研室要在系的领导下,组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钻研教材,研究教学方法,开展观摩教学,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研论文。学期初教研室要制订出学期教学研究计划,期末要有总结。

第四十六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进行各种教改实验。一般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由主持人提出方案,经系主任批准后实施。涉及重大教学制度改革、有研究价值且对提高教学质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需申报立项,经院教学委员会评审同意,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院每年下学期评选一次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第十章  教学工作评价

第四十八条  教学工作评价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评价的原则是:以评促建,重在建设;以评促改,重在提高。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评价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工作评价的范围:①系教学管理工作评价;②教研室教研工作评价;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第四十九条  系教学管理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有: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教学大纲制订情况;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日常教学秩序管理;教师工作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情况;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风、学风、考风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效果;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教研室工作评价的范围涉及人员队伍状况,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各级管理制度的执行,教学环节管理,教师教学效果,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教学改革的成果,科研水平等。

第五十一条  教学质量评价主要评价教师师德表现;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水平;科研水平等。学院每年上学期举行一次课堂教学大赛,系、院两级层层选拔,评选出教学优秀奖。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评价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教学检查制度、听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教考分离制度、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第五十三条  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与奖惩制度挂钩。系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应作为系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并逐渐与教学业务经费投入挂钩。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遴选,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的评选等主要依据。教师的教学评价资料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一章  教学组织与领导

第五十四条  教学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教务处组织和协调,系教学工作由系主任组织落实,教研室具体实施。

第五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宏观管理,协助院长和分管副院长指导全院教学工作,负责提出学年教学工作要点,组织教学计划制(修)订,检查监督教学计划执行,组织学科专业 、课程建设,组织全院性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负责师资的培养与管理,负责教材、设备供应与管理等项工作。

第五十六条  系主任教学管理职责

(一)组织本系(部)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实施、指导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文件的编写;

(二)组织制订学科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室建设规划,并在院统一部署下具体实施;

(三)根据院总体要求,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开展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法研究、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负责教师资格审查、任务安排、业务考核;

(五)主持本系学生的学习和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批报学生学籍变更、评优以及毕业教育工作;

(六)组织本系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军训等其他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教研室所属课程的教学工作,组织编写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范和选用(编写)教材(讲义),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其他教育文件。

(二)开展教学研究,组织教学检查、教学改革、教学评比、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教研室业务活动不得少于两周一次,学期初制订活动计划,每次活动要有记录,写明活动内容,出、缺勤情况等,期末要有总结;

(三)根据院、系安排,负责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八条  系教学秘书教学管理职责

(一)协助系主任编制各种教学文件、具体实施各环节的教学工作,做好教学事务管理工作;

(二)参加组织教学检查、评选、教学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工作;

(三)负责教师教学进度、工作量登记工作;

(四)负责教师、学生考勤登记工作;

(五)负责学生成绩考核的管理归档、学籍变更、学位等具体工作;

(六)完成教务处和系指派的其他工作。

系教学秘书在业务上受系和教务处双重领导,接受双方业务考核。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组织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项,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已经执行的文件与本规程矛盾的,按本规程执行。

                                                                  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