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

时间:2005-01-01   浏览:409


    一、性质

    黄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院长在教学方面的工作和咨询机构。

    二、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讨和审议全校系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方案,接受学校委托,对系科、专业的办学水平及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三)研讨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研讨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接受学校委托,对各类校级教学奖进行评审,评选推荐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

    (五)对全校教学系列的“三定一聘”(定编、定岗、定责和聘任)及职称评审在教学工作质与量方面进行评议,提出意见。

    (六)开展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对学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师教学研讨工作予以指导,并承担有关教学研究课题。

    三、组织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和改革精神,教学成绩显著,作风正派,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教学单位推荐,经院党政领导审定后聘任,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连续聘任,但续聘成员一般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任期内,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活动的委员,其所在单位不得派人替代,如因故长期不能参加活动的委员,本人可提出申请,分管院长予以解聘或另聘他人。

    (三)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教学院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分管院长提出,经党政领导审定后聘任。

    (四)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改革、专业与课程建设、学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评估五个小组,并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活动计划和细则。

    (五)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若干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