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1-15 浏览:14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政治标准和学术水平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政治上,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
业务上,应当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学分,学习成绩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表现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
(三)在校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
2、计算范围:校定必修课(军事理论、就业指导、形势政策等除外)、院系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军事训练除外);
3、重修课程不重复计算。
(五)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
(六)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对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在处分以后的在校学习期间,确有突出表现且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在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院(系)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报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复核后将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然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为了及时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各院系要提前准备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设计除外)和毕业鉴定材料,并在每年6月前到学生处和教务处分别核对学生受奖惩和成绩情况,然后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
四、凡按本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重新补办。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7级及以下各级学生。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