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2-05-09   浏览:2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为加强我校应用型本科建设,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二级专业类以外的其它二级专业类的专业课程。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四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第五条  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应实行班导师管理,负责辅修专业班级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及选课指导。

 

第二章  学分

 

第六条  辅修专业采用学分制管理。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最低需修读辅修专业24个学分,完成不少于8门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学习。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必备条件:

1、全日制在校且已注册的本科二年级学生;

2修满前三学期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3.0,学有余力

3、符合开设专业的报名要求。

第八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各学院(教学部),在每学年第二学期4月份中旬以前提出开设辅修专业申请,包括辅修专业名称、招收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报教务处汇总后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

2、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各学院提出的开设辅修专业申请,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3、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黄山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学生主修所在学院(教学部)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后交大学生事务中心教务处柜台;教务科进行资格复审;

4、开办学院预录取;

5、教务处审批,在网上公布录取学生名单,发辅修专业的录取通知书

6、录取学生按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学生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开办学院报到,逾期不办理报到按自动放弃处理。

7参加辅修的学生每学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缴费注册,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的宏观管理,如开办专业的通知、辅修政策的制定、教学质量的控制等;各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教学部)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如教学任务安排、辅修成绩管理等

第十条  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随班听课和自修辅导形式组织教学(跨校辅修专业的课程应单独开班)。辅修专业修读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可单独开班(也可整体选择随班听课或自修辅导形式开班),若单独开班不成,又不能采取随班听课和自修辅导形式开班,已选该辅修专业的学生可重新选择已开班辅修专业学习,一旦选定的专业开班了,学生不得再次更改辅修专业。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小学期、双休日和部分晚上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内修读的课程学分不能记入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校外实习、实践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因课程教学时间冲突不能听课的学生,可以提出免听辅修专业课程申请,报开办学院批准。但必须参加考试,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的学生成绩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均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计可以采取集中安排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资格:

1、学生在办理辅修专业选课手续时,其主修专业课程不合格学分累计≥8学分者;

2、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因病等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按学校规定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者;

3、主、辅修专业课程有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

4、进入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期后,尚未完成辅修专业修读计划者;

5、学生本人自行终止学习者。

第十六条  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应到开办学院办理终止修读手续,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学生未完成辅修专业修读计划,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按基础通识类选修课处理。

 

第五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辅修学生的学籍仍归主修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两份,任课教师签名后,一份报送开设学院,一份报送教务处分别存档。

第二十条  开设学院每学期须对参加辅修专业的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清理,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应终止修读辅修专业,并将终止名单报教务处存档。

 

第六章  证书授予

 

第二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通过辅修专业证书的颁发资格审核后,由学校颁发黄山学院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目前还不能进行国家统一的学历学位电子注册。但学生毕业后,学校可向社会提供学历的验证、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辅修专业的学习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定为80/每学分(如有变化,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和安徽省应用型高校联盟内的高校互认学分,申请到“联盟”内其它高校辅修专业的学生,按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由教务处将最终的审查合格名单提交给所在学校。学生在外校辅修学习期间,执行所在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联盟”内其它高校申请来我校辅修专业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资格审查合格名单,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2010级本科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