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时间:2014-10-08   浏览:870


校教(201122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结合我校《黄山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教字[2009]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质量考核主要采取学生测评、同行评价、级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教学管理部门(院部)评价等方式进行。学生测评由教务处完成,每学期提供相关数据至各院部,其他由各院部完成。

二、教学质量考核的范围和对象是我校在职在编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含双肩挑)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双肩挑人员由所在业务院进行考核。

三、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本院部应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优秀等次总人数计算采用取整法;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人数计算采取进一法。

对师德低下,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I级),当学年教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者(II级),当学年不得评为优秀。

四、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一般定在6月份进行。各院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后上报教务处初审,经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院每年7月10日前将相关考核表格存入教师个人教学业务档案。

五、其他

(一)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是项长期日常性工作,各院部要按照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院系要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小组,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考核。

(二)各院部要高度重视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将教学质量考核工作作为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我校教师教学水平建设。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